104年7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改為3年1次

2017-02-17 09:55:57 發表,點閱 31715 次

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。初訓合格後,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。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,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

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(含當日)後仍有效者(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),適用新規定,3年複訓1次。

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(含當日)前屆期者,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。

資料來源:內政部消防署 http://law.ndppc.nat.gov.tw/GNFA/Chi/fn4.asp?id=1355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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